標題:興安盟行政公署關于印發《興安盟重點地區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的通知 | |
索引號:01152200/2021-00190 | 發文字號:興署發〔2020〕28號 |
發文機構:行署辦公室 | 信息分類:4530040 |
概述:4000 | |
成文日期:2020-04-08 | 有效性:1 |
興安盟行政公署關于印發《興安盟重點地區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行署辦公室 發布日期:2020-04-08 14:57:30 點擊量: 下載本頁
興安盟行政公署關于印發《興安盟重點地區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旗縣市人民政府,盟直有關部門:
《興安盟重點地區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已經盟行署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0年4月8日
興安盟重點地區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大氣污染防治,保護和改善興安盟烏蘭浩特地區、阿爾山市等重點地區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和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內蒙古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重點地區指我盟烏蘭浩特市中心城區及所轄鄉鎮建成區、音德爾鎮建成區、突泉鎮建成區、巴彥呼舒鎮建成區、科右前旗科爾沁鎮和居力很鎮建成區及阿爾山市全域行政區域。
第三條 重點地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要將大氣污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組織協調和監督考核,建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統籌研究解決大氣污染防治重大問題,持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重點地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本轄區的實際做好大氣污染防治有關工作。
第四條 重點地區人民政府依法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應按各級人民政府規定期限改用生物質、天然氣、液化氣、電等清潔能源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煙塵等排放;仍未達到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停止使用。
第五條 重點地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市區和城關鎮及周邊區域民用散煤銷售質量管理,擴大使用清潔能源替代原煤散燒區域,推廣節能環保燃煤鍋爐,加快棚戶區拆遷改造力度,逐步減少煤炭使用量。推廣使用清潔能源優惠政策,加強電代煤、氣代煤、清潔能源等項目建設,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依照國家、自治區相關政策予以支持。
第六條 重點地區人民政府實施“清零”行動,逐步淘汰中心城區、城關鎮建成區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燃煤小鍋爐。
中心城區、城關鎮建成區不得新建每小時35蒸噸以下燃煤小鍋爐。
現有的每小時10蒸噸(不包括10蒸噸)以上燃煤鍋爐要進行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保證大氣污染物達標排放。
第七條 重點地區人民政府要推進集中供熱企業達標排放,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實施烏鋼超低排放改造。
第八條 重點地區人民政府組織生態環境、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水利、商務口岸、市場監管、電力等部門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散亂污”企業進行清理整治。
第九條 重點地區人民政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執行相關行業揚塵污染防治技術規程并向社會公布,監督管理相關行業的單位和個人落實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及措施。
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監管職責:
?。ㄒ唬┳》砍青l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筑物建設或者拆除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城市道路以及城區環境衛生保潔范圍內其它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
?。ǘ┙煌ㄟ\輸主管部門負責交通運輸行業、交通基礎設
施建設以及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及縣鄉公路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
?。ㄈ┳匀毁Y源主管部門負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的監管工作;
?。ㄋ模┥鷳B環境主管部門加強對火電、鋼鐵、集中供熱、煤炭儲運、建材、商品混凝土等企業物料堆放場所和其它工業企業物料堆放場所的監督管理;
?。ㄎ澹┏鞘芯C合執法主管部門對特定區域內設置的露天燒烤
飲食攤點、餐飲行業油煙凈化設施正常使用進行監管,對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物質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
?。┙谎仓鞴懿块T負責制定重污染天氣下機動車區域、時間及車輛類型限行減排應急預案和具體區域、時間及車輛類型的清單,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監管房屋建筑、拆遷改造、市政基礎設施施工、道路建設施工及園林綠化施工等可能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施工現場時對施工單位實行告知承諾制管理方式,要求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ㄔO項目開工前,在施工現場周邊按照有關規定設置連續、密閉的圍擋并進行維護;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未開工的,應當采取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等防塵措施;
?。ǘ┮桩a生揚塵的土方工程等施工時,應當采取灑水等抑塵措施;
?。ㄈ┦┕?、運輸車輛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不得帶泥上路行駛;
?。ㄋ模┦┕すさ氐孛?、車行道路應當進行硬化等降塵處理;
?。ㄎ澹┦┕すさ貎榷逊诺姆蹱钗锪隙褕鰬敳扇》忾]措施,施工場地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的,應當采取覆蓋防塵網、防塵布或者其他抑塵措施;
?。┙ㄖ?、工程渣土等在四十八小時內未能清運的,應當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臨時堆放場并采取遮蓋等防塵措施;
?。ㄆ撸┬枋褂没炷恋?,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或者進行密閉攪拌并采取相應的揚塵防治措施,禁止現場露天攪拌;
第十一條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并按照規定路線行駛。裝卸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
第十二條 實施綠色礦山建設。新設立礦山執行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已建生產礦山應當限期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
對開采過的露天礦山,應當根據礦山的實際情況,及時采取邊坡修復、土壤改良、植物配植等措施,進行生態復綠工作。
第十三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及時對污水、畜禽糞便和尸體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和無害化處理,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第十四條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必須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對所安裝的油煙凈化設施定期進行清洗維護,清洗維護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禁止餐飲服務經營者和單位食堂等采取排入下水管道或者暗管、地溝等下排方式排放餐飲油煙。
在劃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域內經營的露天燒烤飲食攤點,要推廣使用環保餐飲灶具,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并對產生的油煙進行治理,設置垃圾容器。
第十五條 禁止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確需焚燒處理的,應當采用專用焚燒裝置。
第十六條 重點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道路移動污染源治理力度,根據季節特點和防治大氣污染需要,組織開展道路移動污染源治理聯合執法。
交巡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聯合交通運輸、城市管理或者綜合行政執法等相關部門在重點路段設立機動車執法檢查點,實施聯合執法,重點對柴油車、重型貨運汽車、渣土車等機動車排放超標、超速超載、冒黑煙、闖禁行、揚塵拋撒、運料流溢、不苫蓋篷布或者篷布苫蓋不嚴、柴油貨車未按照規定配置添加尿素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添加尿素等行為進行檢查,并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重點地區人民政府負責露天禁燒農作物秸稈的監督管理工作。制定秸稈禁燒工作方案;建立旗縣市、蘇木鄉鎮、嘎查村、組等網格化秸稈露天禁燒管理體系;定期組織開展秸稈露天禁燒專項治理工作,采取管控、巡查、督導等措施,依法及時有效制止和查處露天焚燒秸稈行為。
嘎查村民委員會應當將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納入村規民約,對嘎查村實行網格化管理,及時發現、報告和處置秸稈焚燒違法行為。
積極探索綜合利用,建立和完善秸稈田間處理體系。重點推廣秸稈堆腐還田,秸稈氣化,生產食用菌,生產沼氣等綜合利用技術。
第十八條 實行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盟行署對重點地區人民政府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年度考核。
重點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
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重點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盟行署下達的環境空氣質量約束性目標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制定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編制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計劃。
第二十條 重點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大氣污染防治執行情況,并接受監督。
第二十一條 定期對重點地區環境質量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重點工程進展情況進行調度,年終進行評估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同時作為大氣污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己瞬缓细竦牡貐^,由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公開約談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實行區域環評限批。干預、偽造數據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二十二條 重點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氣污染防治網格化監督管理制度。按照屬地管理,科學劃分網格單元,明確網格管理對象、管理標準和責任人,實施大氣污染防治常態化、精細化、制度化管理。
第二十三條 重點地區人民政府建立防范和應急處理機制,將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負有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舉報郵箱等舉報方式,方便公眾舉報,對受理的舉報事項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