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興安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興安盟本級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 |
索引號:01152200/2021-00273 | 發文字號:興署辦發〔2021〕23號 |
發文機構:興安盟行政公署辦公室 | 信息分類:4530042 |
概述:興安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興安盟本級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1-10-11 | 有效性:1 |
興安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興安盟本級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興安盟行政公署辦公室 發布日期:2021-10-11 17:02:29 點擊量: 下載本頁
興安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興安盟本級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興署辦發〔2021〕23號
各旗縣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辦、局,各企業、事業單位,中區直垂直管理單位:
經盟行署同意,現將《興安盟本級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1年10月8日
興安盟本級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加強和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建立投資控制機制,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的通知》(財建〔2016〕504號)、《內蒙古自治區民用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17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發展的實施意見》(內政辦發〔2017〕173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的實施意見》(內政辦發〔2021〕21號)等法規、規章和文件精神,參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本級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20〕7號),結合興安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興安盟行政公署設立的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對本級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實施集中建設管理,組織施工總承包、監理、咨詢等招標工作,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給使用單位的制度。
第三條 下列盟本級政府投資的非經營性項目中,總投資在1000萬元(不含征地、房屋征收補償費)以上,且盟本級政府投資占總投資的50%以上的建設項目,原則上實行代建制。涉及國家安全、保密、搶險救災的除外。
(一)黨政機關(含人大、政協、紀委監委、審判、檢察及民主黨派機關)及其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辦公、業務和培訓用房等項目。
(二)教育、科研、衛生、文化、體育、民政及社會福利等項目。
(三)盟行署確定的其他項目。
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下,或盟本級政府投資占總投資的50%以下,或使用單位常年沒有基建任務、不具備專業管理力量的建設項目,也可實行代建制。
第四條 盟本級政府投資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資金和其他專項建設資金。
(二)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三)政府依法舉債取得的建設資金。
(四)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資金。
(五)公益性事業單位自有資金等其他財政性資金。
第五條 盟本級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由代建單位自項目取得土地規劃許可手續起,至竣工驗收備案止的建設過程進行代建管理。
第六條 代建項目應采用設計總承包、施工總承包、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等方式進行建設,優先采用裝配式、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術進行設計、施工、運維,相應費用應列入項目投資概算。
代建項目嚴格執行綠色建筑標準,推廣使用“四新技術”,落實“四節一環?!币?,加強全過程管理,以提高設計、建造及運維管理的科學化水平,實現節約工程投資、合理縮短工期、管理精細化的目標。
第二章 代建雙方職責
第七條 使用單位主要職責包括:
(一)編制并申報《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
?。ǘ└鶕墩顿Y項目建議書》批準的建設性質、建設規模和總投資額,提出項目使用功能配置(包括項目各專業工程)、建設標準和投資建議。
?。ㄈ┺k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ㄋ模┙M織編制設計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
?。ㄎ澹┺k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
?。┺k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報建等相關手續。
?。ㄆ撸┴撠熗顿Y調整有關工作。
?。ò耍┴撠燀椖孔曰I資金的籌措,嚴格按照建設資金使用計劃向代建單位撥款。
?。ň牛┌才殴ぷ魅藛T配合代建單位開展項目全過程建設,并做好雙方工作銜接。
第八條 代建單位主要職責包括:
(一)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和有關市政配套設施的批準方案,組織初步設計及概算文件的編制、優化和報批工作。
(二)依據規定程序選擇項目勘察單位。按照初步設計批準的建設規模、內容、標準和概算投資,組織施工圖設計。
(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含防雷裝置、消防、人防)。辦理《民用建筑人防許可證》、特殊工程消防設計審查。
(四)以招標人身份依法組織開展施工總承包、監理、咨詢、主要設備和材料等招標活動,與中標人簽訂相關合同。對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專業工程分包進行監督管理。
(五)辦理施工許可、市政配套等相關手續。
(六)按照項目進度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申領、管理和使用建設資金,編制項目年度財務決算報表。
(七)負責項目建設過程中投資概算、質量安全、進度工期的控制。
(八)按照規定辦理代建項目變更簽證審核事項。
?。ň牛┙M織或申報中間驗收、專項驗收、竣工驗收。辦理特殊工程消防、其他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ㄊ┌凑諘r限要求及時組織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復。
?。ㄊ唬┴撠燀椖靠⒐ぜ坝嘘P技術資料整理匯編移交,并按照批準的資產價值與使用單位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ㄊ┴撠熃M織協調工程缺陷責任期內的修繕維護。
第三章 代建項目實施程序
第九條 使用單位提出項目需求,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規定程序報送盟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國家、自治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使用單位根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辦理土地規劃手續,與代建單位簽訂委托代建協議。代建單位須對使用單位提交相關文件進行審驗,并向使用單位反饋審驗結果。使用單位對審驗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補充完善,仍達不到本辦法規定要求的,代建單位不予接收。
第十一條 代建單位組織開展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及概算的編制和報批,按照國家、自治區和興安盟有關規定以及盟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的招標方案,以招標人身份依法開展施工圖設計總承包、施工總承包、監理、咨詢、主要設備和材料等招標工作。
第十二條 代建單位嚴格按照審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批準的投資概算組織施工建設,并采取委托第三方進行工程跟蹤審計和結算審計等方式進行投資控制,原則上不得突破投資概算。
第十三條 代建項目建設過程中須嚴格控制變更簽證,不得以設計深度不足、增加建設內容、提高裝修標準和材料設備檔次等理由申請變更簽證;確因合理調整使用功能需求的變更,由使用單位報盟行署審批。
第十四條 代建項目全部建成后,由代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工程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代建單位及時組織編制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經盟財政投資核算中心審核后,報盟財政局批復。
第十五條 代建單位按照盟財政局的批復,做資產賬務處理后,及時與使用單位辦理工程資料、實物及資產移交。
代建項目只有1家使用單位的,代建單位要向使用單位發出項目移交通知;代建項目有多家使用單位的,代建單位要向盟行署上報工作請示,由盟行署確定項目移交接收單位。代建項目符合移交條件,代建單位應與使用單位3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移交工作,雙方應做好移交工作記錄。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 代建單位應根據實際工作進度和資金需求,編制項目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報盟財政局審核下達。盟財政局將項目支出編入年初預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代建項目的自籌資金或其他配套資金,由使用單位按照盟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局下達的政府投資計劃和基建支出預算,與政府投資同步、同比例撥付代建單位。
第十七條 代建單位對建設資金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基建預算管理、基建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賬戶管理制度等要求進行管理,單獨建賬核算,保證建設資金的使用安全。
第十八條 盟審計局依法對代建項目實施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代建管理費實行限額管理,按照不高于《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的項目建設管理費標準核定,按有關規定使用。盟財政局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分期撥付。
第五章 獎懲規定
第二十條 代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部門暫停建設資金及代建管理費支付,并對單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因代建單位原因發生質量責任事故或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二)與使用單位或代建項目管理機構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三)與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監理、咨詢、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違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規定。
(五)轉讓代建業務。
(六)違規承擔代建工程其他建設任務。
(七)泄露應當保密的代建項目有關情況和資料。
(八)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一條 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不認真履行職責,對代建單位不積極有效配合,或自籌資金不按時到位,致使項目建設無法進行或拖延工期。
(二)與代建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監理、咨詢、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三)違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規定。
(四)項目初步設計批復后,未嚴格控制施工圖設計文件質量及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經批準擅自要求變更項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功能、拆改結構、提高建設標準,造成投資超出概算或進度延誤較多。
(五)竣工驗收合格后,拖延接收項目。
(六)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興安盟行政公署辦公室文電科
2021年10月1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