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興安盟行政公署關于印發《興安盟盟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 |
索引號:01152200/2021-00281 | 發文字號:興署發〔2020〕109號 |
發文機構:興安盟行政公署 | 信息分類:4530040 |
概述:興安盟行政公署關于印發《興安盟盟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0-12-24 | 有效性:1 |
興安盟行政公署關于印發《興安盟盟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興安盟行政公署 發布日期:2020-12-24 10:33:04 點擊量: 下載本頁
興署發〔2020〕109號
興安盟行政公署關于
印發《興安盟盟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旗縣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辦、局,各企業、事業單位,中區直垂直管理單位:
《興安盟盟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盟行署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2020年12月24日
興安盟盟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全盟經濟高質量發展,推動質量強盟建設,依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19〕7號),結合我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興安盟盟長質量獎(以下簡稱“盟長質量獎”)是興安盟行署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主要授予在盟內質量和品牌提升方面績效突出,對全盟經濟社會發展做出卓越貢獻,具有顯著行業標桿示范帶動作用和對促進高質量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組織。
第三條盟長質量獎每2年評選1次,每屆質量獎的組織授獎總數不超過3個。若無符合條件的組織,獎項可以空缺。
盟長質量獎的評選堅持科學、公正、公開和自愿申請的原則。
第五條盟長質量獎的評選不收取任何費用。評審工作經費列入當年部門預算,獎勵資金列入獲獎下一年度部門預算。
第六條盟長質量獎有效期為3年,獲獎的組織5年后方可再次參評。
第七條鼓勵各行各業的優秀組織積極申報盟長質量獎。支持民營企業申報盟長質量獎。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八條興安盟行署設立盟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主任由盟行署分管市場監管部門工作的副盟長擔任,副主任由盟行署副秘書長和盟市場監管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盟直有關部門相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盟長質量獎評審工作政策;
(二)審定評審標準、工作程序;
(三)研究決定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四)研究審議擬授獎名單。
第九條評審委員會下設評審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盟市場監管局,負責盟長質量獎日常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制定并組織實施盟長質量獎評審工作計劃和方案;
(二)選聘和管理評審專家;
(三)選定評審機構;
(四)監督盟長質量獎評審工作;
(五)組織宣傳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方法,組織開展培訓、培育工作;
(六)匯總并向評審委員會報告盟長質量獎評審結果,提出審議候選名單。
第十條各旗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區申報組織的動員、推薦工作,興安盟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負責本行業申報組織的動員、推薦工作。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申報盟長質量獎的組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在興安盟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生產經營3年以上,符合國家產業導向和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安全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的組織,具備有關資質或證照;
(二)質量管理體系健全,質量管理模式先進,建立標準體系,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創新并有效運行2年以上,且具有推廣價值;
(三)在質量〖JP3〗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以及經營效益等方面成績突出,社會貢獻顯著。從事生產、服務經營活動的,其經營規模、實現利稅、總資產貢獻率居全盟同行業前列,最近3年未發生經營性虧損。從業非營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居全盟同行業前列。
第十二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盟長質量獎:
(一)不符合產業、環保、質量政策;
(二)未取得國家規定的有關證照;
(三)近3年有較大以上質量安全、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責任事故、服務質量和勞動保障等重大質量問題或違法記錄;
(四)近3年參加各級政府獎項評定活動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
?。ㄎ澹┙?/span>3年在繳納和代扣繳納稅收、社會保險費過程中存在嚴重違法行為;
(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第四章評審標準
第十三條盟長質量獎的評審依據為興安盟盟長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
評審標準依據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等國家標準并結合興安盟實際制定。評審標準應當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的發展,適時進行修訂。
第五章申報及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盟長質量獎評審前,由評審辦公室向興安盟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和各旗縣市市場監管局發出申報通知,并通過媒體公開發布申報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自愿申報盟長質量獎,按照評審標準有關要求進行自我評價,在規定時限內將申報表、自我評價報告及相關證明性材料報送推薦機構。
各推薦機構在收到組織的申報材料后,需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核實。經核實符合申報條件的,推薦報送評審辦公室。
第十六條 評審辦公室對上報的申報材料從主體資格、申報渠道、申報程序、材料規范等方面進行初步審查,確定具備申報資格的組織。資格審查應在收到申報材料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需要補充完善的內容應一次性告知。
第十七條評審機構采用政府采購方式選定。
第十八條評審機構根據評審需要,在自治區主席質量獎評審專家庫內,擇選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若干評審組,開展評審工作。評審工作包括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陳述答辯等,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九條評審辦公室在盟級主要媒體、網站上公布評審結果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不少于20日。
第二十條評審辦公室依據評審結果及征求意見情況進行綜合排序,提出審議候選名單,提請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二十一條評審委員會召開全體成員會議,研究盟長質量獎評審工作報告及推薦名單,決定擬授獎名單。
第二十二條評審辦公室向社會公示本年度經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的盟長質量獎擬授獎名單,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對公示的組織存在異議的,評審辦公室應調查核實,經調查屬實的,由評審辦公室提請評審委員會取消其授獎資格。對公示的組織無異議的,報請興安盟行署批準后,由興安盟行署予以表彰獎勵。
第六章獎勵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興安盟行署對獲得盟長質量獎的組織頒發榮譽證書、獎牌,對獲獎組織獎勵人民幣50萬元。
第二十四條獲獎組織獲得的盟長質量獎獎金主要用于獲獎組織的質量持續改進、創新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對質量工作優秀員工獎勵和實驗室建設的投入、先進經驗和成果宣傳等,不得挪作他用。評審辦公室負責進行專項財政資金績效評價。
第二十五條評審工作人員與申報組織有利害關系的,本人應當主動回避。
第二十六條建立評審人員和受評組織、個人雙向監督反饋制度,受評組織、個人對評審人員紀律執行情況作評價,評審人員對受評組織、個人守紀情況作評價。對評審人員弄虛作假、吃拿卡要等違紀違法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責問責。
第二十七條盟長質量獎評審過程透明、公開,接受媒體相關社會組織代表及群眾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申報組織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對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盟長質量獎榮譽的組織,評審辦公室可提請興安盟行署撤銷其盟長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牌、證書,退繳獎金,并予以通報。
第二十九條獲獎組織在獲得獎后3年內發生較大質量和安全事故,或有嚴重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的,由評審辦公室提請興安盟行署撤銷獎勵,并予以通報。
第三十條申報組織應當主動申明申報材料中涉及的商業秘密或技術秘密。參與盟長質量獎評審的人員,須嚴守工作紀律,保守申報組織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
第三十一條盟長質量獎獎牌、證書、標志由興安盟行署授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
第七章推廣與應用
第三十二條盟市場監管局,各旗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負責對獲獎組織的典型經驗、工作成果進行總結、宣傳和推廣。
第三十三條獲獎組織應當持續改進質量管理,致力推進技術和管理創新,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宣傳推廣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發揮好模范帶動作用。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6年3月7日《興安盟行政公署辦公廳關于印發〈興安盟盟長質量獎評審辦法〉的通知》(興署辦發〔2016〕21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政策簡明問答】興安盟盟長質量獎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