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興安盟行政公署關于印發《興安盟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旗縣市建設成果鞏固提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
索引號:01152200/2021-00282 | 發文字號:興署發〔2020〕27號 |
發文機構:興安盟行政公署 | 信息分類:4530040 |
概述:興安盟行政公署關于印發《興安盟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旗縣市建設成果鞏固提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0-04-08 | 有效性:1 |
興安盟行政公署關于印發《興安盟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旗縣市建設成果鞏固提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來源:興安盟行政公署 發布日期:2020-04-08 10:35:14 點擊量: 下載本頁
各旗縣市人民政府,盟直有關部門:
《興安盟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旗縣市建設成果鞏固提升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盟行署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0年4月8日
興安盟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旗縣市建設成果鞏固提升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鞏固、提升我盟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旗縣市工作成果,推動落實新發展理念,全面提高全盟生態文明建設水平,根據《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管理規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已創建成功的烏蘭浩特市、阿爾山市和今后創建成功的其他旗縣。
第三條獲得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旗縣市稱號的地區應當持續深化創建工作,鞏固提升創建成果,并逐年在國家生態文明示范建設管理平臺更新檔案材料。
第四條獲得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旗縣市稱號的地區建設指標應在總體保持穩定基礎上持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水環境質量指標要完成自治區規定的考核任務。城鎮污水處理率保持在85%以上,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保持在80%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優良比例、村鎮飲用水衛生合格率達到100%。
第五條獲得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旗縣市稱號的地區每年用于生態文明建設資金數額占當年GDP比例不低于1.5%,逐年提升至3%。
第六條獲得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旗縣市稱號的地區應總結推廣生態文明建設經驗和模式。
第七條對獲得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旗縣市稱號的地區實行動態監督管理,盟生態環境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根據情況進行抽查。對獲得稱號滿三年的地區參照現行建設指標進行復核,復核合格的地區,參加國家、自治區復核。
第八條獲得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旗縣市稱號的地區,旗縣市人民政府每年要依據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各項建設指標要求進行自查,并將自查結果向盟行署報告。各旗縣市人民政府要向本級人大報告生態文明示范創建鞏固提升工作情況,并提請本級人大進行審議。
第九條實行示范旗縣市黨政領導班子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制度,確保生態文明建設工作在黨政領導班子實績考核中的比例不低于20%。對完不成年度環境質量考核目標和污染減排任務的,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當年不予評優。
第十條實行形式多樣的生態文明示范創建工作激勵機制。盟行署對獲得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旗縣市稱號的地區,當年對旗縣市人民政府進行資金獎勵,根據財力增長情況提高獎金比例。在政策和項目上對創建成功地區給予傾斜,生態類政策資金分配要比未獲得稱號地區年度平均增加30%以上。
第十一條獲得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旗縣市稱號的地區,出現《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管理規程》第二十四條所列情形的,受到國家生態環境部警告的地區,全額扣除本辦法第十條當年獎金,下一年度生態類資金分配時要適當削減分配額度。如榮譽稱號被國家生態環境部撤銷,全額扣除本辦法第十條當年獎金,取消資金獎勵政策,三年內適當削減生態類資金分配額度,并對當地政府主要領導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