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興安盟行政公署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 | |
索引號:01152200/2021-00286 | 發文字號:興署發〔2019〕41號 |
發文機構:興安盟行政公署 | 信息分類:4530040 |
概述:興安盟行政公署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 | |
成文日期:2019-06-04 | 有效性:1 |
興安盟行政公署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
來源:興安盟行政公署 發布日期:2019-06-04 10:47:22 點擊量: 下載本頁
興安盟行政公署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
各旗縣市人民政府,盟直有關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8﹞45號)精神,結合我盟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div>
一、總體目標
到2020年,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形成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殘聯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實現殘疾兒童應救盡救?!?/div>
到2025年,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更加健全完善,與我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更相適應,殘疾兒童康復服務供給能力明顯提升,服務質量和保障水平明顯提高,為殘疾兒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復服務提供制度性保障?!?/div>
二、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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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對象為具有興安盟戶籍(或持有興安盟居住證),符合救助條件的0—7歲(含7周歲)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包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殘疾兒童;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殘疾兒童;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范圍的殘疾兒童;城鎮居民最低工資標準和農牧民年人均純收入以下家庭的殘疾兒童;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殘疾兒童?!?/div>
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具體認定辦法,由旗縣市人民政府制定。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擴大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年齡范圍,也可放寬對殘疾兒童家庭經濟條件的限制?!?/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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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8﹞45號)規定的救助內容和救助標準執行?! ?/div>
?。ㄈ┒c康復機構
定點康復機構由旗級以上殘聯組織會同衛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門按照公開擇優原則選擇確定?! ?/div>
1.擬承擔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的機構自愿向所在旗縣市殘聯提出申請,定點康復機構由盟殘聯會同盟衛生健康委、教育、民政等部門和旗縣市殘聯及相關部門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準入標準等要求公開擇優選擇確定?! ?/div>
2.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要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興安盟行政區域內具有法人資質,自愿申請成為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并履行相應責任和義務,具備承擔相關康復救助任務的服務能力;符合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相關準入標準,按照國家、自治區現行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服務規范和服務標準規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流程、質量等要求提供服務?!?/div>
3.選擇異地確定的定點康復機構的殘疾兒童,由旗縣市殘聯審核同意并提供轉介服務?!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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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8﹞45號)規定的工作流程執行?!?/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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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9年起,在中央、自治區補助資金基礎上,盟行署和各旗縣市人民政府按3:7的比例安排財政預算,專項用于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并適時提高救助標準、擴大救助范圍?!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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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銜接
?。ㄒ唬┘{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范圍以及列入政府相關部門醫療救助的康復服務項目,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或政府相關部門項目資金先行結算,旗級財政再根據支出情況和救助標準進行定額或差額補助,超出部分由殘疾兒童家庭自行承擔?! ?/div>
?。ǘυ谔厥饨逃龑W校、兒童福利院等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訓練救助,且已享受特殊教育學校生均補貼和兒童福利機構定額補貼政策的殘疾兒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定額或差額補助?! ?/div>
?。ㄈ└髌炜h市實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的救助范圍、救助內容、救助標準不得低于自治區實施意見中規定的標準?!?/div>
?。ㄋ模┙邮芸祻途戎臍埣矁和?,不影響其同時按有關規定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div>
四、組織實施
?。ㄒ唬┘訌娊M織領導,細化責任分工。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各旗縣市要成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建設領導小組,盟旗兩級政府要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列入考核評價指標體系,作為政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重要內容,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單位和個人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違紀違法的嚴肅追究責任。各旗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配套政策措施?! ?/div>
殘聯組織要按照本級黨委、政府工作部署,做好當地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的組織實施。切實發揮組織協調作用,篩查掌握殘疾兒童的康復需求;聯合相關部門,按照就近就便、公開擇優原則,篩選確定為殘疾兒童提供服務的定點康復機構,共同履行對康復機構的監管責任。教育部門要依法保障殘疾兒童受教育權利,加強殘疾兒童康復相關專業人才培養。在教育系統各類評先評優、表彰獎勵和職務評聘中,要向特殊教育教師傾斜。民政部門要落實好社會救助政策,保障貧困家庭殘疾兒童康復期間的基本生活。對其他生活困難確需救助的,可予以臨時救助。財政部門要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統籌使用上級撥付的殘疾兒童康復經費和本級經費。醫保部門要按規定將殘疾兒童在定點康復機構發生的康復醫療費用納入醫療保險報銷范圍。根據殘疾兒童醫療康復需求,逐步增設報銷項目,提高報銷比例,簡化報銷程序。探索將殘疾兒童門診醫療康復費用列入醫保報銷范圍,將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視同分級轉介的一類醫療單位,落實同等報銷比例等優惠措施。衛生健康部門要完善臨床康復醫學建設,并與相關部門配合,建立殘疾兒童篩查、登記、信息報送制度。與同級殘聯實行信息共享。推動康復醫學診斷標準、評估量表和應用技術規程的研發與推廣工作,逐步推行康復醫學與殘疾預防的有效對接。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康復機構登記,做好康復機構監督管理和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扶貧部門要將殘疾兒童康復納入精準扶貧和健康扶貧重點內容,確保相關政策向貧困殘疾兒童傾斜,加大貧困殘疾兒童的兜底保障力度,對建檔立卡的殘疾兒童家庭予以精準幫扶?! ?/div>
?。ǘ┙埣矁和祻头阵w系,提升服務能力。各旗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殘疾人數量、分布狀況、康復需求等情況,制定康復機構設置規劃,舉辦公益性康復機構,將康復機構設置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康復機構建設,鼓勵多種形式舉辦康復機構。社會力量舉辦的康復機構和政府舉辦的康復機構在準入、執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納入醫療保險協議管理范圍、非營利組織財稅扶持、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執行相同的政策。加強康復人才教育培訓培養,不斷提高康復服務從業人員能力素質。切實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經辦能力,確保事有人做、責有人負。推動建設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管理綜合信息平臺。充分發揮嘎查村(社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公益慈善組織和殘疾人專職委員、社會工作者、志愿服務人員等社會力量作用,做好發現告知、協助申請、志愿服務等工作。健全多渠道籌資機制,鼓勵、引導社會捐贈。
?。ㄈ┘訌姳O督管理。教育、民政、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保、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商殘聯組織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管理相關政策,共同做好康復機構監督管理。殘聯組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定點康復機構準入、退出等監管,建立定期檢查、綜合評估機制,指導定點康復機構規范內部管理、改善服務質量、加強風險防控,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責任事故,確保殘疾兒童人身安全;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的康復服務定價機制,加強價格監管;建立覆蓋康復機構、從業人員和救助對象家庭的誠信評價和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建立黑名單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記錄和歸集,加強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信息交換共享;積極培育和發展康復服務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發生擠占、挪用、套取等違法違規現象。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和資金籌集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ㄋ模┳ズ眯麄鲃訂T。盟旗兩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大力開展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解讀和宣傳工作,使社會各界廣泛了解黨和政府的愛民之心、惠民之舉,幫助殘疾兒童監護人準確知曉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相關內容,了解基本申請程序和要求。同時,積極引導全社會強化殘疾預防意識,加大康復知識普及力度,關心、支持殘疾兒童康復服務工作,營造良好社會環境,促進殘疾兒童早日康復,健康成長?!?/div>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自2018年 10月 1日起全面實施。各地、各相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按照盟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建設領導小組要求,盟殘聯要會同相關部門督促指導各地做好貫徹落實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重大情況向盟行署報告。
附件:1.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項目及補助標準
2.殘疾人精準康復服務補助申請審批表?。裕 ?/div>
2019年6月4日
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項目及補助標準
服務 對象 | 服務項目 | 服務內容 | 補助標準(萬元) |
低視力兒童 | 輔助器具 適配 | 基本型遠距離助視器、近距離助視器;助視器適應性訓練。 | 0.2 |
視功能訓練 | 功能評估;視覺基本技能訓練(含固定注視、定位注視、視覺跟蹤與追蹤、視覺搜尋訓練)。 | 0.2 | |
聽力 殘疾 兒童 | 人工耳蝸 | 人工耳蝸植入、調機、聽覺言語功能訓練,標準參見《人工耳蝸植入工作指南(2013年版)》(中華醫學會編著)。 | 8.85 |
助聽器 | 助聽器配戴、調試、聽覺言語功能訓練 | 1.92 | |
肢體 殘疾 兒童 | 矯治手術 及訓練 | 先天性馬蹄內翻足等足畸形、小兒麻痹后遺癥、腦癱導致嚴重痙攣、肌腱攣縮、關節畸形及脫位、脊柱裂導致下肢畸形等矯治手術。標準參見《臨床診療指南-小兒外科學分冊》(中華醫學會編著,人民衛生出版社)、《臨床技術操作規范-小兒外科學分冊》(中華醫學會編著,人民軍醫出版社) | 1.72 |
輔助器具 適配 | 根據評估結果選擇適配基本型假肢、矯形器、輪椅、助行器具、坐姿椅、站立架等輔助器具。 | 0.12 | |
運動及適應 訓練 | 功能評估(含運動功能、語言、日常生活、社會參與能力等);康復訓練,包括維持關節活動度、增強肌力、語言訓練、日常生活能力訓練、社會參與能力訓練等。 | 1.5 | |
智力 殘疾 兒童 | 認知及適應訓練 | 功能評估(含認知、生活自理和社會適應能力等);康復訓練,包括認知、生活自理和社會適應能力訓練等。 | 1.5 |
孤獨癥 兒童 | 溝通及適應訓練 | 功能評估(含言語溝通、社交能力、生活自理等);康復訓練,包括言語溝通、 社交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