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興安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興安盟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補償辦法》的通知 | |
索引號:01152200/2021-00287 | 發文字號:興署辦字〔2019〕17號 |
發文機構:興安盟行政公署辦公室 | 信息分類:4530053 |
概述:興安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興安盟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補償辦法》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19-04-29 | 有效性:1 |
興安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興安盟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補償辦法》的通知
來源:興安盟行政公署辦公室 發布日期:2019-04-29 10:48:59 點擊量: 下載本頁
各旗縣市人民政府,盟直有關部門:
經盟行署同意,現將《興安盟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補償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9年4月29日興安盟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補償辦法
為深入推進全盟生態文明建設,嚴肅認真做好我盟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工作,確保中央巡視“回頭看”和中央環保督察反饋意見全面整改到位,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補償的指導意見》(內政發〔2018〕19號 )和《興安盟行政公署關于印發興安盟自然保護區內工礦企業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興署電發〔2017〕6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中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參加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內蒙古代表團審議時的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保持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定力,按照國家關于自然保護區的政策要求,依法有序實施礦業權退出自然保護區,守護好祖國北疆這道亮麗風景線。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政府主導。旗縣市人民政府是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補償退出的責任主體、實施主體和補償主體,承擔補償資金落實責任。
2.堅持自愿協商。由當地旗縣市人民政府依據調查核實的勘查開采和履行義務等情況,與企業充分協商,簽訂退出補償協議。
3.堅持誰破壞誰治理。退出礦業權人是生態修復的責任主體,無主體的由旗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恢復,落實礦業權退出補償前必須完成生態修復工作。
4.堅持取締非法,補償合法。非法礦業權依法取締,不予補償;合法礦業權通過合理方式補償退出。
5.堅持分類補償退出。按照“共性問題統一尺度、個性問題一礦一策”的思路,分類實施,有序退出。
(三)任務目標
2019年12月底前,位于自然保護區內合法的礦業權人與有管轄權的旗縣市人民政府簽訂退出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時限退出自然保護區,并在限期內完成生態恢復治理責任;2020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退出。
二、礦業權價款的退還
各旗縣市政府對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發布取締公告后,合法礦業權人申請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注銷,同時向所在地自然資源部門提出退還礦業權價款申請;礦業權人通過生態修復驗收后,由自然資源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自治區財政廳、國土資源廳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進一步做好政策性關閉礦山企業繳納礦業權價款退還工作的通知》(內財建〔2016〕1445號)規定逐級申請退還礦業權價款。
三、補償范圍
以2016年4月8日,原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開展的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專項整治行動為時間節點,以劃定的保護區范圍為界限,對符合規定的礦業權予以補償,國家出資和政府配置的礦業權不納入本次退出補償范圍。
?。ㄒ唬┨降V權
勘查許可證在期和有效期屆滿后因在自然保護區范圍內不予辦理延續做保留登記的,且有詳查以上儲量評審備案匯交資料的探礦權,給予合理補償;沒有詳查以上儲量評審備案或經專家論證找礦成果無開采價值的,不予補償。
?。ǘ┎傻V權
1.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仍有剩余保有儲量,企業已依法申請延續手續但因采礦權在自然保護區范圍內不予辦理延續的,給予合理補償;沒有剩余保有儲量的,依法注銷采礦權,不予補償。
2.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未屆滿,被要求退出自然保護區的,給予合理補償。
3.采礦許可證已到期且未在有效期內依法申請延續手續的,不予補償。
四、補償程序
按照協商一致優先的原則,由旗縣市人民政府與礦業權人充分協商,簽訂補償協議。
?。ㄒ唬┑V業權人就補償協商一致的
旗縣市人民政府根據調查核實的礦業權人勘查開采和履行法定義務等情況與退出的礦業權人充分協商,簽訂補償協議。由礦業權人申請注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并通過生態環境恢復治理驗收后,旗縣市人民政府按照補償協議予以補償。
?。ǘ┑V業權人就補償協商不一致的
旗縣市人民政府依據第三方中介機構的評估結果確定補償金額,旗縣市人民政府與退出礦業權人簽訂補償協議。
五、補償內容
旗縣市人民政府作為補償主體,對符合補償條件的礦業權人投入進行補償。
1.對企業以探轉采方式取得的采礦權,按勘查開采投入進行補償;
2.對企業以有償方式直接取得的采礦權,縮小范圍退出的,退還退出部分資源儲量的采礦權價款作為補償、未進行礦山建設、開采的,退還采礦權價款作為補償;
3.對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礦權,有條件的以異地置換礦業權方式進行退出補償。
六、評估依據
評估的主要依據:
1.《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修訂版);
2.《國土資源部關于地質礦產勘查投入核算范圍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7〕150號);
3.《地質調查項目預算標準》(2010年版);
4.《礦業權評估準則》(2008年版);
5.礦業權人提供的有關工作合同及所附的付款票據;
6.礦山剩余儲量的相關證明;
7.礦業權人履行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等義務,并提供通過驗收的文件及相關證明。
8.其他相關規定。
七、有關要求
?。ㄒ唬└髌炜h市人民政府要進一步深化認識,切實擔負起生態文明建設的政治責任,主動作為,細化措施,按時完成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補償退出工作任務。
?。ǘ┳匀槐Wo區內礦業權退出補償要與礦山生態環境修復工作相結合,建立評估機制,明確驗收標準,在礦山生態修復驗收后,統一核算補償。
?。ㄈ┑V業權人通過虛假證據材料等手段騙取補償資金的,收繳補償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補償退出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ㄋ模┣袑嵓訌姳O督檢查工作。各旗縣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對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補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ㄎ澹┐宿k法解釋權歸興安盟自然資源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