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安盟自然災害衛生應急預案(試行)
來源:盟衛健委 發布日期:2021-11-12 19:34:36 點擊量: 下載本頁
(2021年修訂)
1 總則
為迅速、妥善地組織開展自然災害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盟行署有關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盟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1.1 編制目的
及時、有序、規范、高效地開展自然災害衛生應急工作,不斷提高自然災害衛生應急處置能力,有效保障災區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國家衛生健康委《全國自然災害衛生應急預案(試行)》、《內蒙古自治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內蒙古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興安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預案編制。
1.3 適用范圍
興安盟境內發生的并達到應急響應條件的自然災害衛生應急工作適用于本預案。自然災害包括洪澇與干旱災害、嚴寒、低溫雨雪冰凍、高溫、雷電、灰霾、冰雹、大霧、雪災、大風、沙塵暴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重大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自然災害。
自然災害及其衍生災害所引發的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按照《興安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執行。
自然災害及其衍生災害所引發的有毒有害化學物品泄漏事件、核和輻射突發事件、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交通事故等的衛生應急處置工作,按照相關預案執行。
1.4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部門協作,明確職責;依法規范,快速反應;社會動員,依靠群眾。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指揮機構
自然災害發生后,盟、旗兩級衛健委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成立自然災害衛生應急領導小組。
盟衛健委衛生應急指揮部,主要負責組織、指揮全盟自然災害衛生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衛生應急辦),負責自然災害醫療衛生救援的日常工作和應急處置,并落實指揮部交辦的工作。
旗縣市衛健委在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成立自然災害衛生應急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衛生應急工作。
對于災情比較嚴重的地區,根據衛生應急工作需要,領導小組可以決定采取以下措施:
(1)整合災區衛生應急指揮組織,在災區成立自然災害衛生應急工作前方指揮部,由前方最高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負責人擔任指揮,統一指揮、組織前方衛生應急工作。
?。?)派出工作小組深入災區及時了解災情、傷病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情況以及各項衛生應急措施落實情況,監督指導災區衛生應急工作,并向派出部門報告和提出工作建議。
2.2 日常管理機構
盟、旗兩級衛健委應急辦(或承擔衛生應急管理職責的其他內設機構)負責自然災害衛生應急日常管理工作。自然災害發生后,衛生應急辦公室(或承擔衛生應急管理職責的其他內設機構)作為自然災害衛生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開展各項工作。
2.3 專家咨詢組
盟、旗兩級衛健委負責分別組建自然災害衛生應急專家咨詢組。專家咨詢組負責自然災害衛生應急準備和現場處置的技術咨詢、指導,提出應急響應啟動和終止建議等。
2.4 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和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
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和采供血機構等醫療衛生機構是自然災害衛生應急處理的專業技術機構。自然災害發生后,受盟委、行署和衛健委的統一指揮,開展各項衛生應急處置工作。
2.4.1 醫療機構
自然災害重點監視防御區和可能發生自然災害地區的旗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要抽調相關專業人員組建自然災害醫療救護隊。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包括醫療救護隊)負責災區和群眾臨時安置點的緊急醫療救援、基本醫療服務、婦幼保健服務、心理援助等工作,并負責傷情、病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工作。
2.4.2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自然災害重點監視防御區和可能發生自然災害地區的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組建自然災害衛生防疫防病隊。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包括防疫防病隊)負責災區和群眾臨時安置點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收集、報告、調查與處理工作,以及重點人群預防接種、環境衛生學評價、指導開展污染源無害化處理、消殺滅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2.4.3 衛生監督機構
災害重點監視防御區和可能發生自然災害地區的各級衛生監督機構組建自然災害衛生監督隊。
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對災區和群眾臨時安置點飲用水衛生、食品衛生、公共場所衛生和傳染病防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等依法進行衛生監管。
2.4.4 采供血機構
采供血機構負責血液及血液制品緊急采集、儲備、調配、供應和相關信息報告等工作。
3 應急準備
3.1 預案制定
盟衛健委根據盟委、行署和自治區衛健委要求,負責組織制訂《興安盟自然災害衛生應急預案(試行)》。
各旗縣市衛健委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本預案,組織制定本地區自然災害衛生應急預案和工作方案。
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制定本單位的自然災害衛生應急預案和工作方案,建立相關應急工作制度。
應急預案、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應適時修訂。
3.2 風險評估
盟、旗縣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及時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可能出現的自然災害所引發的傷病風險和傳染病疫情等健康危害進行評估,檢查衛生應急工作準備情況,要求有關單位落實衛生應急防范措施。醫療衛生機構要評估本單位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提高防災減災水平,并對可能出現的因自然災害導致水、電、氣等能源供應中斷而嚴重影響醫療衛生服務的情況提前采取防范措施。
3.3 衛生應急隊伍管理
盟、旗兩級衛健委要按照“平急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管理、協調運轉”的原則組建綜合性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作為當地政府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證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的相對穩定。
根據專業特點和自然災害衛生應急的需要,為衛生應急隊伍配備相應技術和物資裝備(包括醫療設備、快速檢測設備和試劑、藥品及疫苗、消殺滅藥品和工具,個人防護裝備、衛生應急服裝和標識,交通工具,通訊、辦公、后勤和生活物資等)。盟及各旗縣市衛健委或有關單位應當為衛生應急專業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必要時接種相關疫苗,降低應急救援人員發生人身傷害帶來的損失,并預防相關疾病的感染。
3.4 培訓與演練
建立健全自然災害衛生應急培訓和演練制度,對盟旗兩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承擔自然災害衛生應急處置職責的隊伍和工作人員定期舉辦培訓和演練,不斷提高衛生應急處置能力。
3.5 經費保障
盟、旗兩級衛健委要積極協調,由財政部門負責安排應由政府承擔的自然災害醫療衛生救援所必需的經費,并做好經費使用情況監督工作。
自然災害導致的人員傷亡,盟、旗兩級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承擔醫療救治費用或給予補助。
3.6 物資保障
盟、旗兩級衛健委提出自然災害衛生應急藥品和疫苗、醫療器械和設備、快速檢測設備和試劑、消殺滅藥品和器械、個人防護用品等物資的儲備計劃建議。由盟、旗兩級發改委負責建立儲備機制,組織應急物資的生產、儲備和調運,保證供應,維護市場秩序,保持物價穩定,在區域性中心城市和自然災害多發地建立儲備基地或供應點(儲備物資的品種和數量要滿足需要),保障衛生應急物資的運輸和配送。
盟、旗兩級醫療衛生機構做好本單位的應急物資儲備計劃和管理工作,根據本地區易發和常發的自然災害情況,儲備適量的衛生應急物資,定期檢測、維護衛生應急救援設備和設施,使其處于良好備用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3.7 基礎設施保障
新建、改建、擴建醫療衛生機構建設項目時,責任單位和部門在項目設計和設施配套方面,要滿足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自然災害衛生應急工作的需要。
3.8 交通運輸保障
盟、旗兩級衛健委、醫療衛生機構配備的自然災害衛生應急工作交通工具,要與承擔的衛生保障任務相適應。自然災害事件發生后,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主動協調鐵道、交通、民航、公安、軍隊、武警等有關部門,盡量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優先運輸衛生應急人員、物資和傷病員。在特殊情況時,協調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衛生應急工作順利開展。
3.9 通信與信息保障
盟、旗兩級衛健委要結合衛生應急體系建設,充分利用應急指揮系統、視頻系統和救災防病信息報告系統,建立健全盟、旗縣市、蘇木鄉鎮三級自然災害衛生應急信息網絡體系,保障通信和信息通暢,確保及時掌握和報告自然災害衛生應急工作信息。
3.10 建立協調機制
建立健全與民政、氣象、地震、水利、農業、林業、質檢、環保、住建、交通、鐵路、電力、公安、發改和財政等相關部門,以及軍隊和武警部隊的信息通報、工作會商、措施聯動等協調機制。
3.11 健康教育
根據本地區自然災害特點和工作實際,利用各種媒體向社會廣泛宣傳自然災害衛生應急常識,提高社會公眾的衛生防病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協調媒體向社會宣傳自然災害衛生應急的科學知識。
3.12 科研和交流
有計劃地開展應對自然災害衛生應急相關科學技術研究,開展交流與合作,總結和借鑒經驗,引進適宜技術和裝備,不斷提高自然災害衛生應急的整體水平。
4 應急響應
發生自然災害事件后,災害發生地衛健委接到當地政府或民政等部門的災情通報后,應迅速組織醫療衛生救援人員趕赴事發地,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對當地災情和醫療衛生服務需求及能力作出評估。
盟、旗兩級衛健委按照本級政府的統一部署,根據災情、傷情、病情、疫情進行分級響應,并根據實際情況及事件發展趨勢,及時調整響應級別。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衛生應急響應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響應)、重大(Ⅱ級響應)、較大(Ⅲ級響應)、一般(Ⅳ級響應)四級。Ⅰ級應急響應由國家衛生健康委組織實施。Ⅱ級、Ⅲ級、Ⅳ級響應分別由自治區、盟、旗縣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支援。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災區應急工作需要,可以對響應級別做出調整。對衛生應急能力特別薄弱及敏感地區可適當調高響應級別。
4.1 響應條件
4.1.1 Ⅰ級響應
國家衛生健康委啟動Ⅰ級響應。響應啟動后,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協調開展災害衛生應急工作,災區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國家衛生健康委部署要求,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開展災害衛生應急工作。
自然災害衛生應急響應啟動后,非災害地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服從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指揮調度,對災害地區給予必要的衛生應急支持。
4.1.2 Ⅱ級響應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啟動Ⅱ級響應。
(1)依據《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啟動Ⅱ級響應的自然災害事件;
(2)自治區人民政府認定需要開展衛生應急工作的自然災害事件;
(3)自治區衛健委認定的需要開展衛生應急工作的自然災害事件。
響應啟動后,自治區衛健委負責組織協調開展災害衛生應急工作,并及時向國家衛生健康委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請國家衛生健康委支持。災區盟及旗縣市衛健委按自治區衛健委的部署要求,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開展災害衛生應急工作。
4.1.3 Ⅲ級響應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盟衛生健康委啟動Ⅲ級響應。
(1)依據《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啟動Ⅲ級響應的自然災害事件;
(2)盟委、行署認定需要開展衛生應急工作的自然災害事件;
(3)盟衛生健康委認定的需要開展衛生應急工作的自然災害事件。
響應啟動后,盟衛健委負責組織協調開展災害衛生應急工作,并及時向自治區衛健委和盟委、行署報告。自治區衛健委加強工作指導,提供必要的支持。災區旗縣市衛健委按盟衛健委的要求,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開展災區衛生應急工作。
4.1.4 IV級響應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旗縣市衛生健康委啟動Ⅳ級響應。
(1)依據《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啟動IV級響應的自然災害事件;
(2)旗縣市人民政府認定需要開展衛生應急工作的自然災害事件;
(3)旗縣市衛健委認定的需要開展衛生應急工作的自然災害事件。
響應啟動后,旗縣市衛健委負責組織協調開展災害衛生應急工作,并及時向盟衛健委和旗縣市人民政府報告。盟衛健委加強工作指導,提供必要的支持。
4.2 響應措施
4.2.1 信息收集、報告和通報
災區衛生健康委實行自然災害衛生應急信息日報告制度,將災情、傷情、病情、疫情、災害相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衛生應急工作開展情況和衛生健康系統因災損失情況等信息,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告盟衛健委和當地人民政府。要加強與有關部門和有關方面的信息溝通,及時通報相關信息。
所有救災防病信息均應通過“國家救災防病報告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絡報告,不具備條件的地方要使用傳真、電話等方式及時報告。
災害發生后,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專家對災害對人的健康的危害程度、傷亡損失情況及發展趨勢等進行衛生學評估,研究提出應重點開展的救援措施以及醫療衛生人力、物資、外援等需求意見。盟及旗縣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定期編寫災區傳染病疫情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對災區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情況進行分析并預測發展趨勢,報送同級衛健委和有關部門參考。
4.2.2 醫療救援
參與醫療救援的醫療機構和人員要以最快速度趕赴災區,開展現場醫療急救、檢傷分類、傷病員轉運和院內救治等工作,在群眾臨時安置點、交通站點、搶險工地等人群聚集的地點設立臨時醫療點,組織醫療隊開展巡回醫療服務,確保傷病員和搶險工作人員得到及時、有效救治。
如因災傷病人員的數量較多,超過本地醫療機構救治工作負荷,為及時、有效對傷病員進行救治,可根據情況,在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一協調和交通運輸、財政等相關部門支持下,將傷病員集中運送至外地(?。┲委?。如因災造成大量危重傷員,為提高救治成功率,可按照“集中傷員、集中專家、集中資源、集中救治”的原則,將危重傷員集中在醫療條件好、救治質量高的醫院救治。
4.2.3 傳染病疫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與報告
災區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災區傳染病疫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工作,實行災害相關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報告和零報告制度。因停電等原因不能通過網絡直報系統報告信息的醫療衛生機構,可臨時改用電話或人工報送的方式報告。
4.2.4 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
根據受災地區可能發生的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風險,及時開展健康教育、預防性服藥和應急接種等工作。一旦發生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衛健委要組織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核實診斷、現場流行病學調查、標本采集與檢測、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控制等工作。
4.2.5 食品、飲用水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監測
加強災區食品衛生、飲用水衛生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監測工作,依法對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水活動和公共場所衛生實施監管。綜合協調各有關部門加強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指導群眾臨時安置點集中配餐的食品衛生和飲用水衛生工作,防止食物中毒、介水傳染病等發生。
4.2.6 環境衛生處理
指導災區及時清除和處理垃圾、糞便,指導做好人畜尸體的無害化處理工作,對住房、公共場所和安置點及時采取消毒、殺蟲和滅鼠等衛生措施。根據工作需要,在災區組織開展愛國衛生運動。
4.2.7 衛生知識宣傳和風險溝通
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手段和傳播媒介,與宣傳部門密切配合,有針對性地開展自救、互救及衛生防病科普知識宣傳。向媒體和公眾做好自然災害風險溝通工作。
4.2.8 心理援助
發生自然災害的旗縣市衛健委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組織專業人員開展心理疏導和心理危機干預工作,消除民眾心理焦慮、恐慌等負面情緒。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協調教育、民政、工會、共青團、婦聯等部門和團體,協同開展心理援助工作。
4.2.9 重點人群、安置點和流動人口的醫療衛生服務
加強對重點人群、群眾臨時安置點和流動人口的醫療衛生服務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向因災滯留在車站、機場、公路的人員和搶險救災工作人員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做好孕產婦、老人、嬰幼兒、殘疾人等特殊人群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重點做好飲用水和食品衛生監督監測、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防控等工作,指導設置和修建臨時廁所,開展環境衛生監測、消殺滅處理、衛生宣教和必要的預防接種等工作。
4.2.10 自救與防護
受災的醫療衛生機構迅速開展自救工作,盡快恢復醫療衛生服務功能。對因電、水、油、熱、氣(汽)等能源供應中斷造成醫療衛生服務無法正常開展的醫療衛生機構,災區衛健委要及時協調有關部門,調撥發電機、凈水器等儀器設備和有關能源,盡快恢復能源供應。救災人員要注意做好個體防護,保障自身安全。
4.2.11 其他措施
接到相關部門的預警后,做好衛生資源的保護、儲備救災物資和人員防護,盡力保障醫療衛生機構在災害期間能夠正常運轉。
4.3 響應終止
災情穩定,經啟動響應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評估,確定應急階段的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結束,已經進入恢復重建和災后防疫階段,可以做出終止應急響應的決定。
5 恢復重建與總結評估
5.1 恢復重建
要科學制定醫療衛生機構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方案,將災區醫療衛生機構的恢復重建項目納入當地政府災后恢復重建整體規劃,爭取優先進行安排,確保災區醫療衛生機構盡快恢復醫療衛生服務能力,保障災區盡快恢復正常的醫療衛生服務秩序。
組織開展災后衛生評價,繼續做好災后防病工作,迅速恢復和重建疾病監測系統,指導受災地區做好災民回遷前的衛生學評價和環境清理,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加強對恢復生產、重建家園的公共衛生監督和指導等工作,確保大災之后無大疫。
5.2 善后處置
盟、旗兩級衛健委要積極協調財政、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對參與自然災害衛生應急工作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的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等,要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
5.3 總結與評估
在自然災害衛生應急工作過程中,災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及時組織對衛生應急準備和處置工作進行總結,評估工作效果,不斷改進和完善工作措施。
在衛生應急響應終止后,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組織開展總結評估,認真分析工作中好的做法、困難和經驗教訓,并向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總結評估情況。
6 責任與獎勵
6.1 責任
對自然災害衛生應急工作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6.2 獎勵
對參加自然災害衛生應急處理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興安盟衛生健康委員會制定、發布和解釋,并根據預案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需要及時修訂。
7.2 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興安盟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7月18日